环保 :::金华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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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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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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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电 话
投诉电话:12369
办公室:82468127
监察室:82468478
环境管理处:82468129
值班电话:82236526
 
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职能处室,婺城区环保分局,金东区环保分局。
1、办公室
1)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局机关会议审批、文电、秘书、保
密、档案、信息化、考核督查、公务接待等政务工作。
2)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奖励和表彰;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
作;负责劳动工资、财产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和指导直属单
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3)协助县(市)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4)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系统财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职工福利安排、办公、劳
保用品发放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
5)负责环保系统的机关党建、行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以及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负责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信访汇总工作。
6)组织本系统参加卫生城市创建、社区共建、扶贫接对、文明单位接对、农村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派驻工
作。
7)负责提议案的接收、登记、转办、交办、督办、报结、归档、统计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月度、年度计划编制和总结工作。
9)负责安全保卫、卫生管理、车辆、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发文和上报材料的审核。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环境管理处

1)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标准。
2)制定本市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并实施本市污染治理项目和关、停、并、转、迁企业的计划
及限期治理计划。
3)负责并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噪声、振动、消耗溴氧层物质、光污染、电磁波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
治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地下水、水库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规范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
5)负责本市区域性、流域性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和巩固工作
6)负责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实施工作;协调和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和酸雨防治工作
;配合市有关部门推广和实施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论证。
量认证和技术认证工作。
7)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专项污染调查工作。
8)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
考核工作。
9)负责市级文明单位的环境保护审核工作,负责卫生城市、精神文明城市的巩固、创建和长效管理中相关

的环保工作。

10)负责环保目标责任书及“碧水行动”目标责任书的编制、分解、检查及考核评比工作。
11)负责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和全市环境统计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建设项目管理处

1)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有关政策,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2)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及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负责对规划环评、区域
环评的指导和审批;负责出具由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审批项目的初审意见。
3)监督实施区域性、流域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4)编制和实施区域及流域环保产业政策及环保前置条件。
5)负责对县(市、区)环保局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复审意见。

6)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跟踪管理、新建项目试生产审查和“三同时”骏工验收工作。

7)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统计工作和完成省局对应处室布置各类报表的填报工作。
8)负责统一受理、移送、送达本局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负责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9)负责告知承诺制项目(餐饮业、旅馆业、停车场)的审批和验收,夜间施工项目的核准。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法制宣教处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组织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3)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和听证。
5)受理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应诉工作。
6)组织实施环境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环境法制培训。
7)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指导开展全市“绿色”系列工程创建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生态处
1)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与要求,督促检查全市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市建设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推动全市生态市建设工作。
2)提出全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意见,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金华生态市建设规划
》。
3)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任期和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的任务分解、检查、考核和评价,提
出生态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
4)开展生态市建设的调研、交流和培训;负责生态县(市、区)、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指导
、检查、考核、命名。
5)承担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领导、部门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负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矿山自然资源等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协调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8)负责《金华市生态建设信息》的编发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辐射管理处

1)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3)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4)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婺城、金东分局
1)监督辖区内各部门、各系统以及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
2)协助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制订本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3)协助市环保局和区政府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区总体
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本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4)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本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
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负责本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6)管理本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本区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及珍稀危
物种保护工作;指导本区生态农业及生态村、镇建设工作;监督本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7)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巩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
批本区限额内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
竣工验收。
9)负责辖区内所有不含基本建设的工商营业执照申领或年检、年审的环保审批;负责辖区内所有不含基本
建设的公司成立的环保审批;负责辖区内第三产业的环保审批及环境管理;负责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及夜间施
工的环保审批和管理。
10)负责调查处理辖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来电和提议案办理,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辖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送达和监督工作。
11)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12)负责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推广环保科技成果。
13)负责本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负责本区环保干部职工的调配、培训、考核、
考勤等工作。
14)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财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5)完成市环保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